# 河北省委关于原大名县委书记陈子明及大名县委会犯罪事件处理情况向华北局的报告 ## (本报告及处理决定均经华北局批准)   原大名县委书记陈子明及大名县委会犯罪事件,是从一九五二年“三反”运动初期大名县干部的检举以及“三反”运动以后王仲甫(原大名县六区区委书记,“三反”中被陈子明等诬陷)的申诉而被领导上发觉的。为了弄清事实真相,于一九五二年十一月份,由华北局、省委、邯郸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联合检查组,赴大名县进行检查。该县县委会在陈子明的策划和指挥下,对检查组进行了有组织、有计划的抵抗,最后竟捏造事实,颠倒是非,诬告联合检查组。“新三反”斗争开始后,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又收到检举陈子明包庇其地主家庭反攻倒算的信件,因此,华北局、省委、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重新组织力量,于一九五三年三月间再去大名县进行检查,至六月间始结束,前后两次检查历时共四个多月。在检查过程中,省委除听取了检查组的汇报外,并由薛迅同志亲赴大名县进行指导。由于检查组依靠了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冲破了各种障碍,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入的调查和反复的对证,最后并与陈子明等当面对证,始将陈子明等的主要罪行彻底弄清。   省委为了严肃慎重地处理这一事件,于一九五三年六月十日、十二日召开了省委常委会议,听取了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此案详情及处理意见的报告,并进行了讨论。省委认为大名事件的性质是极其严重的:以阶级异己分子陈子明为首的大名县委会,利用职权,包庇支持地主反攻,打击陷害检举人,包庇纵容坏人,抵抗党的检查,实质上已成为反党反人民的小集团。据此,省委同意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大名事件”的处理决定。同时省委决定:将此事件的处理决定在党刊上公布,以教育全党;由地委召开大名县党的代表会议,传达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并进一步检查大名县党的工作,肯定广大党员、干部与群众所创造的成绩,批判并肃清陈子明及原大名县委的罪恶影响,使全县干部与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密切党与群众的联系,为全县农业增产及各项任务的实现而奋斗。   我们深深感到,大名事件给予我们全党的教训是严重的、深刻的:   第一、陈子明所犯的一系列的罪行,是由于其不肯自觉地改造自己,不肯坚决地、完全地背叛原来的地主阶级的立场,反而在阶级斗争尖锐的时候,故态复萌,坚持其地主阶级的立场,与党和人民为敌。大名县长郭养之所以成了陈子明的重要帮凶,也是由于其地主阶级的思想未得到本质的改造。这就给了所有出身于剥削阶级的党员一个严重的告诫:如果不能勇敢坚决地完全背叛其原来剥削阶级的立场,不以工人阶级的思想彻底改造自己,在处理一切问题上,特别是与自己家庭亲友有关联的问题上,掺杂任何一点原阶级的思想情感,则必致危害党危害人民,发展下去势将使自己身败名裂。   第二、孔德林、宋显烈等人,虽然不是出身于剥削阶级,但由于他们抱有浓厚的名利思想,不接受党的改造,成为只图私利的极端个人主义分子。正由于他们为私欲所蒙蔽,势必走向敌我不分,是非不明,最后甘心作了地主阶级分子的俘虏,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的条件。这就告诉我们所有的共产党员,凡是个人主义思想严重的人,如不彻底改造自己的思想,坚决站在党的立场和党的原则方面,发展下去,就会堕入反党反人民的泥坑而不能自拔。   第三、“大名事件”使我们进一步体验到:发扬党内民主,使每一个党员监督自己的领导机关和批评揭发领导干部的错误,是党的建设的一个极端重要的问题。陈子明等之所以敢于连续为非作歹,欺上压下,而长时期未得到揭发处理,是与党内缺乏民主、缺乏批评与自我批评特别是自下而上的批评分不开的。   第四、这个反党的小集团,得以长期欺上压下,其罪恶与错误所以发展到如此严重而得不到揭发,是和地委、省委的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分不开的。在这里又一次告诉我们:领导机关的官僚主义正是滋长资产阶级的腐蚀、违法乱纪的温床,其危害至深且巨。省委由于检查工作的片面性,对大名县委的真实的工作情况不了解,在若干问题上听信了大名县委的假报告,即认为该县在工作上“先进”,看不见他们的错误,只表扬不批评,这样就助长了陈子明等目空一切、狂妄自满、胆大妄为的气焰。同时,由于省委对陈子明未从其政治品质作仔细的审查,只从传说、印象出发,误认为“青年有为”,曾提拔其任地委副书记,后虽对陈的问题有所发觉未曾下达,但已造成相当坏的影响。   原大名县委书记陈子明及大名县委会犯罪事件对我们的官僚主义作风又是一次严重的警告,给予省委的教训是十分痛苦的。我们准备就此事件继续深入检讨,以认真接受教训,改进我们的领导和工作。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一九五三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