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委关于前邯郸地委高志学等在“三反”运动及“大名事件”中所犯错误处理经过向华北局的报告   对高志学、朱介子、张光第等在一九五二年“三反”运动中所犯错误,省委于一九五三年三月间曾作出了处理决定,但因在对“大名事件”的检查处理中发现“大名事件”与高志学等有密切关联,他们不但包庇纵容大名县委陈子明等的犯罪行为,且与陈子明等上下结合起来共同打击报复梁一民、张金海、王丕成等人,错误严重,故即决定俟“大名事件”及涉及高等之问题全部查清后再一并处理。经过反复查对,情况业已澄清,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并作出了处理决定。兹将处理经过前后情况报告如下:   一九五二年九月间,接到华北局转来赵幼博和邯郸专区合作社干部的控诉信,以及梁一民对邯郸地委“三反”结论的意见后,我们为弄清情况,认真处理,曾由张君同志带领检查组于十一月间赴邯郸调查,历时十一天,除重点审查与对证了地委的“三反”总结,有关“三反”材料及地委会议的有关记录外,并在十一个单位中与一百零九个干部做了谈话。谈话中大家所反映的问题与对问题的认识基本上是一致的,即邯郸地委的“三反”总结与某些问题的结论有严重的错误;同时也反映了高志学等对领导“三反”运动的同志及对运动中的积极分子实行报复打击,对犯错误的干部包庇纵容,因而造成了广大干部思想混乱与积极分子惶恐不安,致使“三反”成果不能巩固。后经张君同志的帮助,基本上扭转了当时干部中的混乱状态,但某些积极分子的疑惧心理并未完全消除。   省委为进一步弄清情况,于一九五三年二月八日将邯郸地委有关委员、原地委“三反”办公室负责人员及赵幼博等八人调省,由省委副书记薛迅同志主持,将事实情况又作了具体对证。对证中,经过大家揭发问题、开展批评和薛迅同志的耐心教育,他们在一些关键性的问题上,认识大体趋于一致,明确了责任,最后由省委作出了处理的决定。   为教育干部,挽回高志学等给党造成的不良影响,一九五三年三月下旬,省委又专派薛迅同志到邯郸召开了地委直属机关党员干部会议(每县有一县委委员参加),将省委的结论与措施作了传达,高志学、张光第在会上作了检讨,经过充分讨论,大家弄清了问题的本质;澄清了思想,绝大部分同志认为省委的结论与措施是正确的。但由于高志学、张光第等虽原则上承认了错误,而在关键性问题的思想活动与本质上并未彻底揭发,因而部分干部对此不满。认为省委对高、朱、张三人的处分偏轻,感到对朱介子的处理尤轻。另外,认为高等的错误是明知故犯,有意识地打击梁一民,报复赵幼博,但在省委结论中并未明确。邯郸地委又提出了一些补充意见,省委又对决定作了修正。   一九五三年五月间,根据“大名事件”联合检查组的检查报告,省委认为:高志学等对陈子明等的犯罪行为的包庇纵容,以及支持陈子明等抵抗检查并参与策划,特别对陈子明等所造成的“大名中学事件”修改事实、夸大其辞、认为“政治性的阴谋破坏案”,以打击报复张金海等的错误是严重的。为了查清一并处理,遂即调高志学、张光第、郭俊之先后来省,令作深刻检查。在检查中,张、郭承认若干事实,但检讨极不深刻,高则仅承认个别事实,态度极不老实。为帮助他们端正态度,认识错误,除由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张君、副书记李德、王子玉等对他们反复作了多次谈话教育外,并曾令其与陈子明、郭养之等原大名县委在省反省之五人作了一次初步对证,对证中高、张对许多重要问题仍不肯承认。对朱介子则于一九五三年七月初由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派人持有关材料赴华北局,协同华北局纪律检查委员会令其检查,朱承认大部情况属实,但对所有事实一概加以歪曲,否认其错误。至此省委认为:为弄清事实,辩明性质,分清责任,有必要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一次认真的对证,及报请华北局批准,通知朱介子、梁一民,并调邯郸地委郝田役、苏光、宋洪勋来省,吸收原大名县委郭养之等四人与“大名事件”联合检查组有关人员,共二十六人,由张君同志主持,于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至二十八日,以五天时间,进行了仔细的对证。经过查对,除一些枝节问题高、朱、张等表示否认,或说“记不清”之外,主要情况及其性质、责任,均已完全证实。高、朱、张等的错误,是一种严重的反党性质的错误,其根源主要是他们存在并发展了极为严重的个人主义,并受了资产阶级思想的严重侵袭,因而他们的错误已给了邯郸地区的工作以严重的损失。在整个处理过程中,省委对高志学等采取了极为耐心的教育态度,最后高、朱、张等经过多次检讨,已初步认识了错误性质的严重,并表示决心悔改,经过省委两次讨论,决定采取教育改造方针,给以最后改造的机会。兹将省委已同意了的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报上,请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