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西北局组织部关于呼向民历史问题的审查结论   呼向民,男,现年三十七岁,陕西吴堡县人,农民出身,家庭成份贫农。一九三四年参加革命,同年入党,曾任少共青年团吴堡北区区委书记、县团委少战部部长及书记等职;一九三六年八月自动投敌并在敌联保处作事,两月后讨保回家。一九三七年秋末重新参加革命,由刘雷山恢复其党籍。一九三八年经边区党委对其历史作了审查并停止其党籍。一九四二年七月又由高朗山、田澍二同志介绍重新入党。此后曾任陕甘宁边区青救会总务科长、生产科长、绥德吉镇联合纺织工厂厂长、陕甘宁边区抗联会秘书处长、工业局纺织科代理科长、游击大队指导员、边区总工会文教科科长、西北总工会副秘书长等职。   呼向民之历史问题由于有人曾匿名检举其投敌叛变行为及高、田不承认介绍其入党(经向高朗山、田澍、崔田夫、李兴旺等有关同志反复查对,虽未确切肯定,据估计呼混入党内的可能性是不大的。)兼之呼对自己投敌经过之交代含糊不清,因而又再次作了审查。截止目前审查时间已有年余,证明材料共收到三十七件,因材料中之情况有若干出入,故又派专人去兰州、吴堡等地作了实地调查和与呼向民去东北作了当面对证。结果如下:   (一)呼向民之投敌经过:一九三六年春在敌人进攻吴堡苏区,使我军陷入重围之情况下,吴堡县委决定改组县委为工委,留少数人坚持地下工作,其余突围南下。呼向民当时是由组织决定坚持地下工作者,并由惠中权同志将共青团县委的工作交其负责(郭文华等证明呼因家庭观念不愿离开不合事实)。当吴堡全县被敌人占领后(据调查当时情况虽很紧张,但坚持工作还是可以的),呼先在本村附近隐藏,后因敌人将其父逮捕,遂于一九三六年八月动摇了革命意志,带手枪一支、子弹三粒、文件一包去联保处投敌自首(文件在途中烧毁)。呼投敌后承认自己是共青团员,团县委儿童书记。在敌联保处作饭并随铲共义勇队下乡巡查数次,有时还携带武器(呼文忠、呼忠康等同志证明)。十月间讨保回家至一九三七年秋从事种地务农(惠中权证明在我利用黑军暴动中呼做了很多积极工作不符事实)。   (二)呼向民第二次参加革命后工作表现一贯是好的,有一定成绩的,解放战争中对敌斗争也是坚决的,但对党在交代自己问题中一直是不老实的。例如他曾将自动投敌一节交代成:被捕后被迫自首;将亲自向敌交了手枪、子弹,交代成:只有一支手枪是由他母亲交给敌人的;投敌后随敌铲共义勇队下乡巡查数次,只交代了:在敌联保处做饭并给地主收秋种麦;更恶劣的是:呼向民为了掩饰其投敌情节,竟将同他一起去联保处保他的一个农民呼忠信(其父被敌人所杀)编造成反革命分子并说在其要挟下向敌自首。呼向民对这些事实最后虽已承认,但在其问题的审查过程中表现了不彻底不老实和避重就轻。   (三)综上所述:呼向民在对敌斗争中未坚持斗争,自动投敌,交出武器,并随敌铲共义勇队携带武器下乡巡查。因此,其问题性质则是严重的变节投敌背叛革命。这种行为在当地曾给党在政治上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二次参加革命后,又隐瞒重要情节未彻底交代。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叛变自首分子规定的第一条第四款:“凡共产党员被捕被俘后,即使叛变情节轻微,出狱后一直坚持革命斗争,但长期对党隐瞒其变节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而恢复党籍者,亦应开除其党籍;”的精神,为了纯洁党的组织,保持党的严肃性,应开除党籍。   来源: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编《县委书记以上干部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