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华南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李筱峰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   李筱峰,男,四十岁,家庭出身贫农,本人成份学生,一九三四年入党,曾任区委、中队长、保卫科长、政委、参谋长、新华社记者、编辑、保卫部副部长,广州纠察总队副总队长等职,一九四九年十二月至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任高雷公安处处长兼湛江市公安局长,党内任高雷地委委员、湛江市委委员,一九五二年一月至三月任广东省公安厅第三处处长。   李筱峰在任湛江市公安局长期间,所犯错误如下:   (一)反领导、闹独立性:李一贯个人英雄自大,平日对市府领导不够尊重,认为公安局与市府是同级,强调公安部门双重领导,少向市府请示报告。一九五一年市委书记方华向分局反映湛江镇反有偏差后,李即怀恨在心,对市委书记方华的领导不满,认为方华有意打击他,损害他的威信,背后发牢骚,在公安干部中公开散布对市委和方华的不满空气,造成湛江公安系统与市委之间的隔阂,拉拢对方华有意见的市委委员林其材、建设局长伦永谦等,搜集方华的材料,企图孤立方华,打击方华,甚而使用党外手段写匿名信,向中央、中南告方华有政治问题,严重的破坏了党的团结统一。   (二)敌我不分,李身为公安负责干部,去丧失阶级警惕,引用坏人:一、解放后介绍其表弟黄民(系国民党政工队员及连队指导员)来市工作,初任事务股长,后调任南天酒店(我侦察据点)经理。黄乘机隐藏托匪姜鸣渭,进行反革命活动,姜匪被捕后,李仍认为黄与姜系一般社会关系问题,拟送黄回乡,以便于照顾其姨母的生活,后在证据确凿下,才将黄逮捕处理。二、任用潘子健,潘系十余年的伪军下级军官,伪县警察局督察长,系李筱峰的老师的弟弟。李任其为代理警政股长和负责教练工作。三、陆耕华、系一在押犯人,敌特中统电台台长,李利用其修理电台,并认为其技术高,工作有成绩,报成干部名额,给以中灶待遇,使陆得以乘机混进我干部晚会和学习会中,敌我不分,影响极坏。   在干部关系上,对适合自己情调的,则是不适当地信任和提拔,而对市委派去之两个副局长秦芳斋、黎江,则不采取团结帮助态度,工作上不予交代,并公开打击其威信,增加其工作上的困难。对一般工农干部,文化低,看不起,更缺乏培养教育,甚至动辄斥骂,这种以敌为友,以我为仇的态度和做法,完全是丧失阶级立场的行为。   (三)贪污腐化:由于李在工作中居功骄傲和特权思想,所以在生活上严重的铺张和腐化。李除在一九四九年到高雷时贪污旅费款八百多万元外,属于个人挥霍性的开支两年来共计二千多万元,此外还随便把缴获的汽车、没收犯人的表、笔、单车、收音机、照像机等大量分送各机关负责人和局内干部,以进行贿赂性的送礼或供个人享用,任意挥霍国家财产,破坏财经制度。   根据以上错误事实,说明李筱锋虽经过党二十年的培养教育,但他严重的个人主义品质,完全没有得到改造,反而在进城以后,接受了资产阶级的思想影响居功自傲,享乐腐化思想更加发展,把个人利益驾乎党的利益之上,当领导上与个人意见有所出入或不能达到个人利益时,竟不惜在党内拉拢小集团,破坏领导威信,破坏党的团结统一;在对敌斗争上,严重丧失立场,敌我不分;生活上贪污浪费,随便挥霍国家财产;在掌握政策上,有些也是多从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出发,缺乏群众观点,粗率片面,像在执行禁止白银流通时,单纯强调多搞奖金,致造成群众反感和工作上的损失。三反运动以来,在群众中虽不断揭发李的错误事实,并经组织上不断帮助教育,但李对自己错误仍采取不老实态度,不但对所犯错误诸多辩护,而且企图把责任推在市委书记方华身上。直到一九五三年十一月公安分党委再次讨论对李的处分问题时,李还不承认错误,毫无悔改表现。为严肃党纪,维护党组织的团结统一,决定给予李筱锋以开除党籍的处分。   资料来源: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编《县委书记以上干部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