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贵州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开除堕落犯罪分子杨常修的党籍   杨常修,河南省清丰县人,现年33岁,中农出身,学生成份,1938年入党,同年参加工作。历任报社科长、记者、组长、编委等职,现任贵州农民报社副社长。   杨常修1951年在平坝县作土改工作的时候,曾逼奸过一个女干部,被当时县委书记刘剑包庇,他的错误没有得到处理。杨常修任贵州省农民报社副社长期间,见报社女收音员邬((年轻貌美,即发生不良企图,经常借工作名义和跳舞机会深夜与邬接近,用金钱和党内文件进行引诱。杨向邬提出通奸要求被拒绝后,恰遇报社查账中发现邬有贪污行为(多报稿费20万元,旧币),杨即利用职权将邬的爱人胡(((报社干部)调下乡去。在1954年5月的一天晚上,杨拿了邬的贪污账单,逼奸了邬,奸后并告诉邬说:“你不揭发我与你的关系,我不处理你的贪污”。1954年8月某日半夜以后杨常修趁另一女收音员胡((收音没回,不穿鞋子悄悄进入胡的宿舍,躲在蚊帐后面,胡收音结束后回到宿舍,忽见账子后面一个人影,惊叫一声,吓得昏倒在楼板上。醒来后,杨又利用同样无耻手段逼奸,被拒绝。杨常修的爱人段炳奇怀疑杨常修与邬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趁邬有贪污错误,便以办公室主任身份,领导干部向邬进行斗争。杨常修最初怕邬揭发他的错误,态度暧昧,企图包庇,但段炳奇连续向杨质问,杨常修无奈,向段炳奇承认逼奸过邬,段炳奇听说以后对邬就更加仇视,从此杨、段二人就下定决心,加重邬的处分,二人便揑造、扩大邬的贪污数字,报告省人民法院,把邬逮捕。当法院判处邬1年半徒刑时,杨、段又提出不同意见,要求判处徒刑5年,法院在杨、段的欺骗蒙蔽下将邬加判3年徒刑。邬的爱人胡((1954年向省委揭发了杨的错误后,杨一面向检查组应付,一面在党内外布置,对胡进行排斥、打击,几次要求组织上将胡调走,同时威胁青年团员不准与胡接近,指示团员王运乾对胡监视钉哨。农民报社搬家时,胡不愿先走,杨便借口胡不服从组织,召开组长会议,要给胡以处分。胡被调至新黔日报社后,杨又揑造材料,说胡政治面貌不清,不能担任报社发行工作。省人民政府直属党委指示支部处理杨常修的错误的时候,杨常修受到省委副书记申云浦、省委秘书长刘剑的包庇,拒绝检讨交代。不久,申云浦的大哥申景璋强奸幼女的罪行发生后,杨常修便积极为申云浦效劳,要医院写申景璋没有奸污幼女的假证明,并将幼女的父亲调离农民报社,至申景璋的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以上错误,贵州省委纪委会决定开除杨常修的党籍,并建议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来源: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编:《县委书记以上干部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汇编(二)》(党内文件·注意保存),196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