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楚雄地委关于开除罗克党籍的决定   罗克,男,38岁,安徽繁昌县人,贫农出身,流氓成份,1938年6月入伍,1939年8月因贪生怕死从部队逃跑回家,回家后即冒充党员混入党内,1943年又重新入伍,1947年转到地方工作,窃取了指导员、副科长、县长、县委书记等重要职务。   罗系一流氓分子,从14岁就一贯玩弄奸污妇女,其前妻杨传珍就是被他奸污后霸占为妻的。罗混入革命队伍后,因拒绝改造,流氓本质不仅毫无改变,反而更加变本加厉。他利用领导职权和以金钱物质为引诱等卑劣手段,不分时间、地点,到处进行诱奸、强奸妇女,嫖娼宿妓,仅其到云南工作的5年中,先后奸污妇女竟达20余人,凡是他到过的地方都有奸污妇女的事件发生。如1951年罗在富民县任县长时,得知某干部之妹因生活困难想迁入城内织布,他即以县长职权批准她的要求,借此而进行奸污。同年10月罗出席省扩干会议时,以购物为名,外出嫖妓,深夜未归。1953年罗在罗次县当县长时,以送水笔、日记本等东西诱奸了西营乡副乡长李××。同年11月趁其爱人不在家时,强奸了一个15岁的保姆。1953年11月罗在武定担任县委书记时,他到插甸乡插甸村工作,仅10天内又奸污了妇女4人,工属房××因遭乡长强奸,向罗控告,他借处理为名,又强奸了房。该村妇女知其恶劣行为者,均见而躲避,她们反映:“国民党的官下乡是农民遭殃,罗县委下乡是妇女遭殃”。罗的错误被揭露后,在调地委反省期间,仍无悔改之意,继续违法乱纪,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他又在楚雄奸污了妇女5人。直到“肃反”运动前几天他还在城内奸污了一个40多岁的妇女,影响恶劣之至。   由于罗本身一贯违法乱纪,又怕别人揭发,因而,对所属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也采取包庇和纵容的态度,不作处理,松驰了党的纪律。   罗为了满足其腐化生活,还利用职权,贪污干部医药补助费、保姆工资人民币92元,盗窃政府没收地霸的财产。   此外,罗在工作上也一贯伪装积极,阳奉阴违,欺上压下,专横独裁,并在县委之间挑拨离间,破坏党的团结。   罗所犯的上述严重错误,在贯彻四中全会决议时被揭发后,还企图蒙混过关,并企图逃跑。   根据以上事实,罗克实属一混入党内严重违法乱纪、罪恶昭著、屡教不改的坏分子,为了挽回其给党在群众中造下的严重后果,纯洁党的队伍,决定开除其党籍。   来源: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编《县委书记以上干部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