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湖南省委决定开除阶级异己分子李长枚的党籍   李长枚,男,39岁,山东蒙阴县官庄人,地主出身,地主成份,1940年11月参加工作,1941年元月隐瞒政治历史问题混入我党后,曾任鲁中採金局队长、敌工站干事、区长、区书,1949年南下任县长、县书、专署公安处长、副专员等职,1955年肃反运动前任中共邵阳地委副书记。   李长枚的社会关系极其复杂,其父李英襄系国民党员,任过伪区长、“联庄会”副会长,并是当地地主阶级当权派,“还乡团”骨干,罪恶重大,1953年被判处徒刑15年。舅父石义增、堂伯父李英资、堂表兄石绍武等系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解放后均被镇压。   李长枚的主要问题是:长期隐瞒重大政治历史问题和反革命罪恶活动,包庇罪恶重大的反革命分子。其主要事实如下:   1、伪造历史,隐瞒本人地主成份。李长枚于1940年11月参加工作以来,长期将1937年至40年过着不劳而获的地主生活说成学生成份;将1939年参加反革命组织“联庄会”进行反革命活动说成是半脱产发动组织青年抗日,担任青年队长;历次自传填表中隐瞒年龄两岁,虚报党龄一年。   2、长期向党隐瞒其反革命罪恶活动。   1938年冬其反革命父亲李英襄在本乡官庄为首组织给国民党公丕良伪军征粮派款,李长枚不仅积极参加,而且仗势欺人,农民鞠振祥因家贫无法缴粮,被李长枚向其父告发,罚光洋六元。   1939年5月我党在官庄一带建立抗日政权时,李长枚参与其父李英襄在国民党伪县长郑小隐指使下为首组织的反革命武装“联庄会”,与我党对抗。李长枚进行了一系列的反革命罪恶活动:经常带领地主武装站岗放哨,教练演习,在村镇游行,大肆进行反共宣传,说“共产党共产、共妻、杀人,八路军长不了,不要听他们那一套”,“不要给八路军粮食,他们来了就叫他吃‘枪子’”;积极参与搜查逮捕我侦察员公长东、共产党员单绍武(叛徒,已被镇压),并亲自对公进行审问拷打,声称“公勾通八路,非打死你不可”,后来,公长东在雇农王为先的帮助下才逃跑脱险;持枪威胁抗日军人家属公四妈、单绍进、唐连元等,不许和八路军通信联系,并对公四妈威胁说“你两个儿子当八路,赶快叫他们带枪回来见我,否则,够你受”;同年9月参与以伪县长郑小隐为首在他家召开的一次秘密会议,计划将我党在官庄的共产党员单绍祥、孟光明、村干部李茂盛等十余人逮捕枪决,当时由于我军迅速将其地主武装打垮,其阴谋未逞。   3、一贯坚持反动立场,包庇地主、反革命分子。李长枚参加工作以来,对其父李英襄为首组织“联庄会”进行反革命罪恶活动,不予揭发,也未向党作过交待;竟于1947年在益都米河区当区长,当家乡官庄进行土改复查时,将逃亡地主公茂灿(李的妹夫)留住益都一月余,并为其策划要公与其父及全家逃往国民党敌占区到其表兄公天衣(中统特务、国民党县党部书记长)处逃避斗争,曾写信要其父逃到敌占区,以致其父逃到敌占区以后,即组织“还乡团”大举反攻,杀害人命;而后李长枚则欺骗组织伪装其立场坚定向组织写信申明与其父断绝父子关系,来骗取组织信任。特别严重的是,李长枚1949年南下后至1953年,经常与父保持着密切联系,1951年他利用县长职权,寄给父亲军属证明,并嘱其到当地政府请求优待;在经济上极力支持,仅两次就寄给他父亲生活补助费50万元(旧币),并三番五次去信要求父来湖南躲避,由他赡养终身,而后,终于1953年3月,当他任邵阳专署公安处长时,将其父接来机关,当他父亲向其叙述1939年在“联庄会”分别后,参加“还乡团”杀害两条人命的重大罪恶后,李长枚身为公安处长,对反革命分子不但无动于衷,反而设法留在公安机关,企图安插工作,以便长期潜伏,与党为敌,直至山东省公安厅侦悉后,才将其父逮捕法办。   根据上述事实,经审干结论,李长枚系混入党内的阶段异己分子。经省委决定于1957年10月清除出党。   来源: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编《县委书记以上干部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