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福建省监察委员会关于魏善成历史上叛变革命和包庇反革命分子的处分决定   魏善成,男,48岁,江西安远县太平乡人。1929年7月参加工作,同年9月入党(参加工作和入党时间审干委员会决定暂作保留,理由见审干委员会结论),1931年11月重新入党。曾任红四军四纵队政治部宣传员、宣传队长,福建苏维埃政府股长、科长、处长,赣南雩都县苏维埃财经主任。1935年春脱离红军回家,同时失掉党的关系(回家原因尚未查清,详见审干委员会结论)。1938年4月到武汉八路军办事处归队,后转新四军军部,1939年8月恢复党籍,历任科员、供给主任,苏南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浙东纵队司令部供给部长,师供给部政委,纵队供给部副部长,十兵团后勤供给部政委,政直工部部长等。1950年转业地方后,任南平专区副专员,1951年9月起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魏善成的错误事实如下:   一、历史上叛变革命,以后又长期隐瞒错误,伪造历史。魏善成于1935年春脱离革命后,于1936年4月在本乡任伪保长7个月;1937年在安远县教育局又参加了国民党;并将从红军带回的武器(卜壳枪和左轮枪各一支)卖给本乡地主魏培茂和魏献祯,这些都是叛变革命的行为。他归队之后,又把上述错误长期隐瞒起来,并伪造历史,在家3年说成只在家1年多,说脱离红军后是去广东白石小学当教员(根本没有这回事情)。其目的是长期欺骗组织,使组织上无从了解他的上述种种错误。   二、包庇反革命分子。魏善成的叔父(也是养父)魏自南,是反革命分子(已于1955年6月被当地政府枪决)。1951年1月镇反中,魏自南来南平(魏善成写信去叫来的),并带来了地霸、反革命分子4人;此后,先后又有9个反革命分子和不纯分子从江西逃到魏善成处隐蔽。魏善成身为副专员,当时正值土改、镇反时期,参与领导土改、镇反工作,但对这么多复杂的人逃到他处,而且明知其中有些是地主、富农,反而将他们收留起来,并将其中4人介绍到看守所、粮库、碾米厂、农场工作,直到地委和专署对这些人提出怀疑后,魏善成才向安远县组织查问这些人的情况,打发这些人回去(其中1人仍在福建公路修建指挥部工作)。后来,这些人被枪决3人,劳改3人,管制4人,畏罪自杀2人。   魏自南来南平后,即由魏善成介绍到南平县工商联施诊所为医生,当安远县发现魏自南逃到南平后,即函请南平公安处协助逮捕归案。魏善成当时已调省法院工作,省公安厅将安远县来函转告魏善成后,魏很不满。当时他虽然知道其叔父在伪政府办事,是“属于革命范畴的”,但他给安远公安局的信中,却为其叔父辩护说:“魏自南在国民党统治时期,是被蒋介石派所打击排挤的人,对反动富有不满(原文如此,可能是对反动派很不满的意思——省监委注)”,还强调魏自南“财心淡薄,为人公正,信神佛,好慈善事,名气不坏”,曾“掩护革命,对革命表示同情”,“所以材料上的事实不可能有”,要求暂不逮捕,待“调查属实”后,再“保证另日交案”。并伪造“魏自南在解放后1949年至1950年秋在家乡任乡村农会主任”等。   魏善成始终不信任政府的材料。1953年12月,安远县公安局派人把魏自南逮捕押回时,魏善成仍几次写信给家里,要他们弄清魏自南是被“诬告”。信上说“必须上下魏、高屋、竹下、垇下、长富、孔田,甚至龙泉、龙安、新田、符山、安远城区等地了解二叔的人,特别是受到二叔解救灾祸的人和工、农、商、学、妇女、党、团、乡村政府代表负责人等极力有组织的分别去证明,向区、县、专署、省府申请,同时向工作组反映:因干部不纯,诬告二叔等情况。最好想办法使本乡干部及死者家属都能参加证明这一诬告问题,个别不纯干部诬告,就会不发生作用了。”安远县公安局因魏善成一再提出异议,先后慎重的组织4、5次复查,直到1955年6月才判处魏自南死刑。魏善成长期说其叔父是被错杀的。福建省委采取了慎重的态度,两次派省监委的同志去安远县调查。对省监委的调查,魏善成同样采取了不信任的态度,他写信要其家里将他叔父处死时宣布的罪状和有那些出入、写信告诉他。   魏善成参加革命5年以后,担任过党的负责工作,又叛变革命,担任了伪保长,参加了国民党,并将从红军带回的两支短枪卖给阶级敌人。1938年重新参加革命后,又伪造历史,长期隐瞒上述错误,骗取党的信任。全国土改和镇反期间,魏善成身为副专员,党对阶级敌人和反革命分子的政策,他是完全了解的,却将其反革命叔父叫来,分配了工作,使反革命分子能够混进我国家企业。不仅如此,他对从家乡逃来的地霸、反革命分子,也一律加以收留,有的也分配了工作,直到地委和专署提出意见后,才不得不写信向安远县组织上了解这些人的情况,资送他们回去。魏善成提为省法院副院长后,安远县来函逮捕魏自南归案,他还伪造理由,替反革命叔父狡辩。魏自南被捕回后,他还指导反革命家属与人民政府进行斗争,甚至把乡村干部对敌斗争的积极行为,颠倒为不纯干部对其叔父的诬害。魏善成在反革命叔父的问题上,表现了严重的包庇行为,而且直到最后,对错误仍认识不够,业经省委讨论决定开除其党籍,并建议行政上给予撤职处分。   来源: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编《县委书记以上干部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汇编》